英國國家舞蹈教師協會(NATD) 香港區網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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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 標準舞及拉丁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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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家舞蹈教師協會考試於每年之四月或五月期間舉行,考試詳情約將於考試前三至五個月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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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請於填妥報名表格後,把下列文件交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HKEAA) 國際及專業考試部。 | ||
申請表 (所有申請表必須 香港標準舞總會 蓋章確認) | ||
考試日期表格 | ||
附有英文姓名的 香港身分證 或 護照 或 出生證明 副本 | ||
綜述考試報名表 | ||
收款人為 「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的劃線支票 | ||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國際及專業考試部聯絡資料: | ||
地址:九龍新蒲崗爵祿街十七號三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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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3628 8731 | ||
傳真: 3628 8790 | ||
填寫報名表格 | ||
報名表格可於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網址 ( http://www.hkeaa.edu.hk ) 下載。請使用黑色原子筆或墨水筆,並以英文大楷填寫。 | ||
申請人可以是學校或教師。 | ||
申請人姓名必須與其遞交的身份證明文件相符。 | ||
為了列印於證書上的姓名更準確無誤,申請人請連同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與申請表格同時遞交,並以獨立文件袋封妥。惟文件不完整之申請,將不獲接納。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於核實申請人的個人資料確定無誤後,會將其資料銷毀。 | ||
請勿以同一表格填寫不同的考試日。 | ||
請留空 「由官方填寫 」欄。 | ||
遞交表格後,如有任何如姓名、考試級別等資料,需再作出修改,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將會收取行政費用。 | ||
所有考試只接受已在香港註冊之香港標準舞總會認可教師 申請。 | ||
所有私人申請者恕不受理。 | ||
詳情請到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網頁 ( http://www.hkeaa.edu.hk) 瀏覽。 | ||
(All the regulations are advised by Hong Kong Ballroom Dancing Council ) | ||
考試規定 | ||
考生必須嚴格遵守所有的考試規則,如有違反,主考官絕對有權取消其考生資格,或降低考試評級作為處分。 | ||
所有考生必須為了解有關風險,及承擔責任。遇有懷孕的考生,請提供適當的醫生證明書,以確保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和主考官清楚了解其身體狀況是否適合或有能力應付考試。 | ||
所有條文,未經英國國家舞蹈教師協會批准,不可擅自更改。 | ||
考試注意事項 | ||
已獲得 NATD 初級會員 「 ASSOCIATE 」或以上資格的 香港標準舞總會認可之舞蹈教師 ,均可參考符合其級別之考試。 | ||
已取得 入門教師 「 PRELIMINARY STUDENT 」 證書之標準舞或拉丁舞之教師,可申請下列兩項業餘考試: | ||
彩虹獎項 1& 2 | ||
入門基礎考試 1, 2 & 3 部分 及 初級基礎考試 1, 2 & 3 級 ( 分標準舞組及拉丁舞組兩組 ) | ||
為免考生被考試官取消資格,導師有責任提醒考生避免出現下列情況: | ||
示範不正確之技術 | ||
未有正確回答理論問題 | ||
未能完成規定舞步 | ||
未能完成某個規定數量的音樂小節 | ||
沒有穿著正確的服飾和妝扮 | ||
老師須確定為考生報考之考試,必須符合其水平。 | ||
入學表格一旦發出,考試時間表將不會再作更改。 | ||
除非已獲得額外批准,否則考生必須根據報名表上的次序應考。 | ||
考試費用 | ||
所有考試費用請提交予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如缺席考試,已繳交之考試費將不獲發還。 有關現行收費,可參考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資料。 | ||
在任何情況下,已繳交之考試費用將不獲發還、更改考試組別或用作繳交其他考試之費用。 | ||
考生如因為身體不適而缺席考試,而在能夠提供註冊醫生證明書的情況下,則可於原定考試日期的兩個星期內,以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安排更改考試日期事宜。 | ||
考生年齡 | ||
不同的級別的考試會有不同的年齡要求,界定日為考生之考日期 。 | ||
考試場地 | ||
考試場地將會由英國國家舞蹈教師協會香港代表 「 香港標準舞總會」提供。除考試費用外,考生需繳交場地之費用。 | ||
服飾 | ||
整潔的外表有可能提高考試官的評分。 | ||
請勿在考試期間佩帶首飾。 | ||
女士請穿著襯裙應考,男士則應穿褲子,此外雙方必須穿著適當的鞋跳舞進入考試場地。 | ||
音樂 | ||
考試使用之舞曲,由英國國家舞蹈教師協會負責安排。有關詳情,可向英國國家舞蹈教師協會香港代表 「 香港標準舞總會」查詢。 | ||
考試結果 | ||
凡考試評分達 65 分或以上為 「合格 」 級別, 75-85 分為 「 良好」 級別, 85 分或以上為 「優異」 級別。 | ||
考試評分低於 65 分為考試 「不合格」 。凡考試不及格之考生,可於考試三十天後申請重考。 | ||
評核報告將於考試後送到考生之負責老師。 | ||
由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發出的考試評核報告,均屬於考生的私人財物。負責老師在收到評核報告後,必須交回該考生,無論在任何原因或情況下,也不應擅自扣留。 | ||
考試官的評核報告,不會因為言語之交談或討論受到影響。 | ||
通過考試之證書或獎章,約於考試日後最少十個星期後發出。 | ||
惡劣天氣之安排 | ||
在惡劣天氣下 ( 例如天文台將有可能掛 8 號或以上之風球,紅雨或黑雨警告 ), 考生應留意收音機或電視台的天氣廣播,以了解有關部門作出之安排。在正常情況下,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會於考試前最少兩小時前發出廣播,宣佈延遲或取消安排通知。假設香港考試及評核局並沒有發出因惡劣天氣而取消或延遲考試之公布,考生則必須如期報到及應考,但應注意其自身安全為上。在考試期間,除非考試官認為情況不適合,否則應繼續進行考試。 |